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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起草说明及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2020-01-14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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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办法》是发挥地名功能作用的内在需要。地名管理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与人民生活和社会活动密切相关。地名作为地理的信息载体,正在为越来越广泛的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目前,我市执行的《办法》是上世纪80~90年代国家、省制定的,已无法满足城市建设的现实需要,条款和内容已经严重滞后于时代的发展,对我市的经济建设、交通旅游、社会交往和人民日常生活等各个方面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来完善我市地名管理的法规体系,进一步推进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进程。

因此,要进一步积极发挥地名的功能作用,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社会生活、经济发展和文化建设,出台《办法》显得尤为必要。

(二)制定《办法》是破解地名服务管理难题的现实需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地名服务要求的逐步提高,我市地名服务管理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地名命名不规范。如道路的命名,有先建后命名的,有边建边命名的,也有谁建谁命名的。许多建设项目尤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不按规定申报地名,在建工程随意使用非标准地名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有些小区的命名求奇求特、名不副实,名为花园、其实无花,名为广场、其实无场,地名管理问题比较突出 。二是地名设标和管理不规范。地名标志设置滞后,没有与城市建设同步,造成地名标志缺漏严重、规制不同、管护不力。同时,实际工作中,市区地名管理由城管、公安、民政分别负责,发改、住建、规划、房产、国土、工商、城管、质监等职能部门的职责不明确,民政部门法定权责脱节,部门间协调配合不足,未形成有效的地名管理合力。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地名标志设置的原则,健全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体制,以有效提高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提升城市文明形象。

(三)制定《办法》是推动地名服务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需要。一方面,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对地名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科学编制地名规划,加强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及时设置相应地名标志,尽快完善信息化服务设施,才能适应新地名大量涌现、原有地名变化频繁等新形势、新需要。另一方面,信息技术发展迅猛,信息网络广泛普及,传统的地名服务模式已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建立完善地名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等已成为地名工作的必然选择和发展方向。同时,目前我市正在积极申报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对地名设标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制定适应时代要求,满足我市地名服务实际需求的地名管理办法就显得十分紧要。

二、起草依据和起草过程

《办法》主要依据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1996年民政部制定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1987年制定的《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市经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市民政局从2016年开始,着手起草《办法》,制订过程中,多次组织调研和研讨,当时并征询了13个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经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于2019年2月形成《办法》。

三、对《办法》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地名范围和分类。《办法》第三条根据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2008)中地名分类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地理实体的实际情况,将地名分为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居民点、住宅区或建筑物、专业设施、市政交通设施、公共场所或设施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等八个类别,既符合上述法的规定,又根据最新标准和我市实际予以优化。该分类体系构成了我市地名管理行为的基础和前提,有利于对地名管理进行分类指导,也有利于地名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地名专项事务的顺利开展。

(二)关于地名管理工作体制。鉴于地名应用广泛,涉及众多部门,《办法》第二章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明确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地名管理工作,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以此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领导、职能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的地名管理工作体制。

(三)关于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是经常性的地名管理行为,因此《办法》专列一章,严格规定了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所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将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主体统一设定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地名主管部门,并严格限定了审批权限,有利于统一审批主体,理清权责。